(2016)苏0509民初10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天然服装厂与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天然服装厂,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10488号原告苏州市天然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李林。委托代理人周晓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东。原告苏州市天然服装厂诉被告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献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天然服装厂的委托代理人周晓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天然服装厂诉称,原、被告自2015年5月开始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服装加工。截至2016年3月21日,经双方对账,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卫东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97420元,并约定被告于2016年5月底前支付一半货款,余款在2016年7月底前结清。但是被告并未实际履行。还款计划中的货款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书写错误,实际上是加工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974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95.98元(按本金97420元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90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合计人民币98515.98元(后逾期利息变更为以本金4871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金4871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为被告进行服装加工。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卫东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至2016年3月21号还欠天然服装厂货款人民币玖万柒仟肆佰贰拾元整。还款计划,2016年5月底前一半,余款在7月底前结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还款计划证明被告结欠加工款97420元,被告未出庭抗辩,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97420元,并支付以本金4871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本金4871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天然服装厂加工款97420元,并支付以本金4871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本金4871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市天然服装厂指定帐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51元。由被告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市天然服装厂,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判员 柳献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