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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董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董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955号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旻,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唐大军,职务总经理。关于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董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对被告董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