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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8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茜菱与张永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茜菱,张永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678号原告:王茜菱,女,汉族,1953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张永阆,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王茜菱与被告张永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茜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茜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茜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茜菱负担。审判员 何 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玉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