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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字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卢广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广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字740号罪犯卢广利,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宝中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广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五年二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07)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0一0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四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卢广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广利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卢广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广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