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勇帅诉被告翟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帅,翟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685号原告:赵勇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汾俊,山西法实威律事事务所律师。被告:翟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勇帅诉被告翟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勇帅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勇帅以与被告翟跃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帅撤诉。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2061元,由原告赵勇帅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