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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勇帅诉被告翟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帅,翟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685号原告:赵勇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汾俊,山西法实威律事事务所律师。被告:翟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勇帅诉被告翟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勇帅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勇帅以与被告翟跃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帅撤诉。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2061元,由原告赵勇帅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