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温新华与张九新、被执行人许春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新华,张九新,许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新华,男,1966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九新,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春金,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九新、许春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九新、许春金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温新华人民币11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九新、许春金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九新、许春金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所有权人为张九新、许春金,座落于宁化县翠江镇西山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3XXXX,暂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培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