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淄博润泽运输有限公司与李红科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润泽运输有限公司,李红科,南皮县茂源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财保96号申请人:淄博润泽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064365092Y。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经理。被申请人:李红科,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南皮县茂源汽车运输队。组织机构代码:L48687385。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申请人淄博润泽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红科驾驶的冀JP21**(冀JZF**挂)大型货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刘玉民以其自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润泽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玉民提供的担保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李红科驾驶的冀JP21**(冀JZF**挂)大型货车(保全价值在3万元以内)。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润泽运输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