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余润与胡大洪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余润,胡大洪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247号原告:胡余润,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军甫,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洪,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发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余润诉被告胡大洪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余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余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余润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婉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