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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余润与胡大洪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余润,胡大洪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247号原告:胡余润,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军甫,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洪,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发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余润诉被告胡大洪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余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余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余润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婉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