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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永孝与杨海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孝,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财保50号申请人:张永孝,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效雷,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海涛,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永孝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杨海涛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15990011010094912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海涛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胡四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靳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