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亚虎与深圳创达五金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虎,深圳创达五金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创达五金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富岭。上诉人刘亚虎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创达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创达公司应否支付刘亚虎各项费用。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刘亚虎主张其被创达公司违法辞退,其持有并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示,其本人于2015年12月4日意愿(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刘亚虎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被违法辞退,因此对其违法辞退的主张不予采信。刘亚虎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加班工资差额。本案中,刘亚虎工资系计件工资,此种工资结构,所发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如经折算后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刘亚虎在2015年9月23日至12月4日期间,工资总额为10035元,按照其所主张的工作日加班3小时,休息日加班1天计算,其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应认定创达公司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刘亚虎再请求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3、克扣工资。原审法院认定创达公司以扣除材料费、罚款、旷工扣款等形式扣除刘亚虎工资共计937元,刘亚虎主张2015年9月以缴纳社保费的名义扣除其工资26元,但未实际缴纳社保费用,亦属于克扣工资,本院认为,刘亚虎主张其被克扣了26元工资的事实,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刘亚虎该项主张不予支持。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院认为,创达公司虽未提交劳动合同文本,但刘亚虎持有并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刘亚虎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亚虎负担(未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