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3151号原告:何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嵘,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嵘、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在定远卫校上学时相识,1999年6月20日在定远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性情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3年五一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原告右臂打至骨折。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经常不回家。双方亲戚、朋友及当地派出所、妇联多次调解无果。2015年10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被告至今不思悔改,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平时在山上干活,没有夜不归宿,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三组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原、被告家庭户口簿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子陈某乙的身份情况;证据三、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1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的事实。被告陈某甲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三组证据,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质证后表示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甲于1997年在定远卫校读书时相识、相恋,1999年6月20日双方在定远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其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10月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5)定民一初字第03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因其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随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离婚需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告曾于2015年10月向本院提出离婚请求,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因其夫妻感情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本院经调解和好无望,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婚生子陈某乙表示愿意随其母亲共同生活,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抚养婚生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甲相应需支付部分抚养费用,参照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何某抚养;自2016年10月起,被告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陈某乙满十八周岁时止;陈某乙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陈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