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605号段涛与梁时勋,佛山市南海南粤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涛,梁时勋,佛山市南海南粤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605号原告:段涛,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峰,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群,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时勋,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身份号码:×××。被告:佛山市南海南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袁善佳。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胡志刚,该公司经理。原告段涛诉被告梁时勋、佛山市南海南粤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令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麦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