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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左永钦与梁东劳务合同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永钦,梁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2民初1849号原告:左永钦,男,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东,男,住武夷山市。原告左永钦与被告梁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左永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红亮,梁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永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梁东支付工资共计17135元,并从2016年7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二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工资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梁东在武夷山市三姑度假区角亭安置小区建房,左永钦为其安装模板。2016年6月10日,双方结算梁东尚欠左永钦安装模板工资共计17135元,梁东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一个月支付10575元,余款另行协商,后左永钦多次讨要未果。梁东辩称:答辩人承认经过结算是有17135元,左永钦没有打电话给答辩人要过钱,答辩人怎么会好好的送下去给左永钦呢?左永钦没有来找答辩人要过,好好的就来起诉答辩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下列事实无争议:2016年初梁东在武夷山市三姑度假区角亭安置小区建房,左永钦为其安装模板。2016年6月10日,双方结算梁东尚欠左永钦安装模板工资17135元,同时承诺一个月支付10575元,余款另行协商。上述事实有左永钦提供的梁东书写的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安装模板的劳务关系事实清楚,梁东尚欠左永钦安装模板工资17135元,其中确认在2016年7月10日要支付10575元,余款另行协商。该10575元梁东应当在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梁东至今没有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剩余款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左永钦可以随时主张,但要给梁东合理的期限,合理的期限以三个月为宜,从2016年6月10日起算三个月到2016年9月10日止,也就是说,此时梁东就应当支付,左永钦的诉请应予支持。双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没有约定,针对本案梁东没有否认不予支付,只是对支付方式有要求,且积极应诉的情况,对10575元的逾期违约金,本院酌定梁东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左永钦多于该部分的利息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梁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左永钦工资17135元以及本金为10575元的利息从2016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左永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梁东负担。梁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左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