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6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宁波微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斌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微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068号原告:宁波微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大路307号C幢1号2层。法定代表人:尤先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束红军、冯航飞,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微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微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微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微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63元,减半收取1631.50元,由原告宁波微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顾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