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李雪样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红,李雪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红,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义堂村201号。被执行人:李雪样,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王申村二组。本院在执行关于赵永红申请执行李雪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吕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