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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李雪样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红,李雪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红,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义堂村201号。被执行人:李雪样,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王申村二组。本院在执行关于赵永红申请执行李雪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吕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