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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肖教月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浏阳市飞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叶青,肖教月,柳玟孝,张德达,彭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026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兴,董事长。被执行人浏阳市飞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玟孝。被执行人柳叶青。被执行人肖教月。被执行人柳玟孝。被执行人张德达。被执行人彭玲玲。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飞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叶青、肖教月、柳玟孝、张德达、彭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定被执行人浏阳市飞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叶青、肖教月、柳玟孝、张德达、彭玲玲应偿还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202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有部分退回;2、经向房产、土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肖教月、柳玟孝、张德达、名下有房产、土地,但在银行存在抵押贷款,申请人暂不申请进行处理,其他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德达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暂不申请进行处理,其他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柳叶青、肖教月、柳玟孝、张德达、彭玲玲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但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车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