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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40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品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品喜,陈碧丹,李雄,董俊伯,蔡家时,吴宝玲,李弟辉,钟品瑞,杨自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40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商厦A幢,组织机构代码:15751669-7。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被执行人:谢品喜,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陈碧丹,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李雄,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董俊伯,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蔡家时,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吴宝玲,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李弟辉,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钟品瑞,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自官,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品喜、陈碧丹、李雄、董俊伯、蔡家时、吴宝玲、李弟辉、钟品瑞、杨自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雄、吴宝玲、董俊伯、钟品瑞已偿还执行款220000元,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