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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李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李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999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李玉军,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陶 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