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张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299号原告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东,任总经理职务。被告张红,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原告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红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