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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李晋峰与成思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峰,成思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3民初294号原告:李晋峰。被告:成思敬。原告李晋峰与被告成思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思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晋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付我借款200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是同村并且是多年的邻居,2015年4月23号被告成思敬因承包工程向我求借贰拾万元整,当时约定三个月内付清。我说我的钱是用来还贷款的,不能耽误,被告说邻居这么多年而且打了多年交道不用怕,于是我就把钱凑齐给了被告。时至今日虽我多次催要,但分文未付。成思敬未向法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李晋峰提交的2015年4月23日被告成思敬出具的200000元借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3日被告成思敬向原告李晋峰借现金20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付清,被告成思敬给原告李晋峰出具200000元借据一支。原、被告对此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晋峰向被告成思敬主张权利有借款条据为证,因此对原告请求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李晋峰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思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晋峰偿还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成思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惠芬审 判 员  韩 姣人民陪审员  段友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