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朱永军与乌苏中和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军,乌苏中和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02民初2039号原告:朱永军,男,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乌苏中和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新市区文德路生产力服务楼一楼(物流园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王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雪,女,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6XX****XX。委托代理人:刘旭,男,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0XX****XX。原告朱永军与被告乌苏中和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贵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永军,被告乌苏中和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阳的委托代理人胡雪、刘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朱永军诉称:2015年,原告欲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乌苏市中和春天花园小区A户9号楼1单元101室楼房一套,同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订金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条一份,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进行更改设计。后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房屋的更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0000元,利息208.50元[10000元×2.25‰×9个月零8天(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8月3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投递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乌苏中和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的房屋图纸并不能显示是落地窗,原告交的10000元是房屋销售订金,不是房屋改造订金,原告先交订金视为认可房屋现状,更改房屋设计属于无理要求,且未提出书面申请。2、原告口头提出退房,但之后意见反复,被告难以决定,被告公司明确3个月内不交首付视为违约,房屋可再次销售,原告行为导致被告无法销售该房屋。综上,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10000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原告朱永军欲购买被告乌苏中和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市中和春天花园小区A户9号楼1单元101室楼房一套,双方未签订购房协议,原告向被告交付10000元订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付款后一个月,原告向被告明确表示不买该房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000元遭拒,原告遂诉法院。另查明,1、原告自称”向被告交付的10000元是房屋改造押金”,但并未提供证据。2、涉案房屋被告已于2016年8月12日出售他人。以上事实,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据、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本案中,2015年10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买卖房屋,因双方对新城1号A区8号楼201室房屋价款并未约定,亦未签订购房协议,故原、被告房屋买卖口头合同并未成立。因双方合同未成立,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交给被告的10000元,被告应予以返还原告,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208.50元的诉讼请求,因并无约定,故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系原告违约,故10000元不予退还”的辩解理由,因其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苏中和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永军返还1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投递费34元,合计62元,由被告乌苏乌苏中和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费用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交纳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审判员 刘贵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