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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4-3号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对原告刘春军与被告韦汝玖、莫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二行“被告韦汝玖向原告刘春军”补正为“被告韦汝玖、莫桂珍向原告刘春军”。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其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