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4-3号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对原告刘春军与被告韦汝玖、莫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二行“被告韦汝玖向原告刘春军”补正为“被告韦汝玖、莫桂珍向原告刘春军”。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其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