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财,住黑龙江省宾县。上诉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冬云代理审判员 路 敏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