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行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xx与郴州市人民政府等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0行初103号起诉人胡xx,男。2016年9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胡xx的起诉状,起诉人胡xx以郴州市人民政府等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郴州市人民政府、永兴县人民政府、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分公司、永兴县民政局共同给予国家行政赔偿331万元;2、判令胡xx实际拥有52年工龄,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入编到永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或到胡xx的劳务派遣单位永兴县民政局报编并办理事业单位行政人员退休手续;3、确认郴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3)郴劳人仲字第82号调解书中的合法合理部分有效、违法部分无效,并判令《郴州市高亭司煤矿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无效;4、判令停止损害、撤销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分公司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证》并宣布无效;5、判令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永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与胡xx签订的《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书》无效并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6、判令给予胡xx的妻子邓xx享受社保待遇或者终身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判令给予胡xx的女儿胡xx安排正式工作或安排到政府开办的公益性岗位就业;8、判令给予胡xx帮助找回因案已失联五年有余的儿子胡xx,并对胡xx母亲和父亲含冤死亡的惨景,进行安抚和支付丧葬费;9、判令撤销并宣布七次劳动人事仲裁不裁、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无效,十二次民事诉讼裁定书无效,行政不予立案裁定书无效,永兴县人民政府、郴州市人民政府对胡xx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告知书无效。主要理由是:1、郴州市人民政府、永兴县人民政府与本案其他行政机关对胡xx实施滥作为、违法作为与不作为。颁发了虚假的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证》、行政干预企业改制、行政干预人民法院执法。2、申请国家行政赔偿331万元的组成:①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分公司不按法律规定发放工资,要求补发1994年至2010年的工资1979727元;②胡xx从2011年开始一直与永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补发2010年11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366999元;③胡xx入伍参加对越作战,退役后应享受最高劳动力误工补贴等,但永兴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支付,要求补发1979年至1981年误工补贴等共计186084元,另还要求永兴县民政局提高胡xx的低保标准;④胡xx实际存续工龄42年,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胡xx没有住房公积金,故应赔偿从1995年到2016年12月期间的公积金328947.84元;⑤要求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发社保、医保456009.44元。3、胡xx有实际工龄42年加折算工龄10年,共计52年工龄,但胡xx人事档案资料被人改动,要求查清人事档案中是否有胡xx1974年7月知识青年下乡,1975年任乡村医生的工龄计算。4、胡xx的劳动合同一直存续,且属于参战退伍老兵,故应将胡xx入编至行政事业单位,并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5、因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分公司在2011年后给几乎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落实了待遇,故也应为胡xx的妻子办理低保、为胡xx的子女安排工作。本院认为,第一,起诉人胡xx不服永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永行复决字(2016)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却与该决定书毫不相关,我院已下达告知书,要求胡xx予以补正,但其拒不补正。第二,2016年4月18日,胡xx以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解决起诉人按事业单位编制办理退休手续;2、安排起诉人妻子邓xx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低保终身;3、安排起诉人女儿胡xx的工作;4、协助起诉人寻找失联的儿子胡xx;5、赔偿起诉人损失1600000元;6、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湘1081行初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胡xx的起诉,不予立案。胡xx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湘10行终8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胡xx现又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属重复起诉,且也不是司法权审查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胡xx提出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等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永 文审 判 员 欧阳昆兰代理审判员 邝 玲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颖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