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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钱海民与于玉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海民,于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钱海民。被执行人于玉永。关于钱海民申请执行于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海民与被执行人于玉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期还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于玉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周贵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