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钱海民与于玉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海民,于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钱海民。被执行人于玉永。关于钱海民申请执行于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海民与被执行人于玉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期还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于玉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周贵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