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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与黄泉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黄泉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负责人林惠荣,行长。被执行人:黄泉州。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与黄泉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查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少华审判员  杨宝兴审判员  王井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晓倩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