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196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 芳人民陪审员 侯 体 俊人民陪审员 欧阳岳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