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郑长凤与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凤,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527号原告:郑长凤,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学湖里16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萍,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长凤与被告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郑长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长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