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崔海让与宋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让,宋在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687号原告:崔海让,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宋在会,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崔海让与被告宋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崔海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崔海让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高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