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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崔海让与宋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让,宋在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687号原告:崔海让,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宋在会,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崔海让与被告宋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崔海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崔海让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高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