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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425号原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邦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淑侠,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爱国。被告: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山,任公司董事长。原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32元,减半收取计3916元,由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水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