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雷某某、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雷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花石村雷家寨.号码42012319720112205。被执行人杨某,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5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5月2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以(2016)鄂0116行审1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16447元,因被执行人雷某某、杨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雷某某、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雷某某、杨某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提交合议庭合议评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5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