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8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成国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292号被执行人孙成国,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庆安县。被执行人孙成国抢劫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成国交纳罚金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7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