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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小平与渭南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平,渭南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238号原告马小平,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渭南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冯韧。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平与被告渭南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马小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小平承担。审 判 长  赵 晔审 判 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同立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