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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恩学与杜文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学,杜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李恩学,男,1962年生,彝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龙林村委会。被申请执行人杜文平,男,196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关于申请人李恩学与被执行人杜文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杜文平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给付申请人执行款3.52万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文平履行了13500元,现杜文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恩学10000元后,申请人李恩学同意剩余部分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