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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县第一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钱刚。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县第一中学。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唐斌,校长。本院在执行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县第一中学银行存款人民币49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