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1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捷众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1224-1号 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陈庆年,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镇锡贤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梁升。 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新疆捷众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966337元。现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华山 审判员 崔 明 审判员 包正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韦 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1224-1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陈庆年,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镇锡贤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梁升。 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新疆捷众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966337元。现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山 审判员崔明 审判员包正明 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4)肥东执字第01211-3号 杨成云、丁太权: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提取(扣留)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杨成云、丁太权处的租金收入215800元。 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账号:13×××72。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注:此联附卷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皖0122执字第974号 :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连喜等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附:(2016)皖0122执字第97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六年七月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肥东执字第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肥东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 二、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