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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赵焕新与张名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3098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对上诉人赵焕新与上诉人张名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新01民终3098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新01民终3098号民事判决中第八页中“张明辉”应为“张名辉”;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一、维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字9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赵焕新和张名辉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正为“一、维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字93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解除赵焕新和张名辉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张名辉支付赵焕新电费1670元;”判决书中以上合计“140277.78元”应为“141947.78元”审 判 长  唐晓元代理审判员  马小梅代理审判员  卫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焦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