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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石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10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野,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并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2016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樊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野及其辩护人樊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1时许,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家园将被告人石野抓获,并当场查获白色可疑晶体两包,当日民警又在被告人石野位于×家园的暂住地内查获白色可疑粉末一包。经鉴定,上述两包白色可疑晶体检出基甲苯丙胺,净重11.08��,上述一包白色可疑粉末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36克,上述毒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石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受案材料、租赁合同、聊天记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石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石野认罪、悔罪态度好;2、本案涉毒数量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石野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野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石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野的辩护人第1点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石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玮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