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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进盈与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盈,董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3民初1149号原告:徐进盈,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董超,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未到庭)原告徐进盈诉被告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进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进盈诉称:被告人董超2015年12月3日在我店赊欠货款共计陆仟伍佰元整,2016年2月6日董超出具借条1张,并附有承诺还款日期。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贷款陆仟伍佰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超未到庭、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董超在原告店内赊货价值陆仟伍佰元整,2016年2月6日被告董超出具借条1张,并承诺于2016年2月11日还款,被告到期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贷款陆仟伍佰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借据,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董超欠原告徐进盈借款6500元,有借据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进盈借款6500元董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进盈借款6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岳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査振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