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叶耀祖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耀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072号原告:叶耀祖。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水、徐春伟,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8484530074,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金峰,系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雄、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000000004443,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7-14层。法定代表人:仲建安,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红、蔡爱珍,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2898876C,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灯芯巷14号底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马怿林,系董事长。原告叶耀祖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叶耀祖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耀祖撤诉。案件受理费6536元,减半收取计3268元,由叶耀祖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