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史振红与白胜双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振红,白胜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648号原告史振红,1969年12月2日生,现住白城市。被告白胜双,现住白城市。史振红诉白胜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受聘于被告处职务为消毒员,约定工资每月1800,根据工作年限每年涨100元,表现突出随时加薪,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7月份离职。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5244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的规定,被告白胜双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振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