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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汝琴、陶华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汝琴,陶华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588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府前街63号。法定代表人:胥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杰,该银行水口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志,该银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被告:付汝琴,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陶华灿,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汝琴、陶华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农商银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四川古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