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艾艳菊与张金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艳菊,张金辉,张金梅,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115号原告艾艳菊,现住白城市。被告张金辉,现住白城市。被告张金梅,现住白城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艳菊诉被告张金辉、张金梅、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艳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艳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