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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326号原告: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以东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310571167G。法定代表人:吴晓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程红,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鸿代理审判员  周玮妍人民陪审员  曹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