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邹江、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弟小微企业互助协会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江,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弟小微企业互助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邹江。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弟小微企业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范光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艺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