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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维江与李建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江,李建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232号原告:周维江,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周伟,安徽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付,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江与被告李建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维江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周维江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维江负担。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