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曾令海、邹四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曾令海,邹四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曾令海,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四连,女,1968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曾令海、邹四连未能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2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以(2016)湘1322执1057号立案执行。根据(2016)湘1322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需缴纳社会抚养费11880元、案件受理费78元,还应承担本案执行立案费80元,合计120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曾令海、邹四连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曾令海、邹四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且申请人亦申请暂缓执行。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洁审 判 员 游正光审 判 员 邓湘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杰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