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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兆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兆盛,王玉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奉祥,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程兆盛,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执行人:王玉佩,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25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程兆盛、王玉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兆盛、王玉佩银行存款586705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陈敬武代理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