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严群英与康益秀、余仁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群英,康益秀,余仁卫,周跃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3477号原告:严群英,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何基鹏,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康益秀,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陈根基,浙江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余仁卫,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周跃玲,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严群英诉被告康益秀、余仁卫、周跃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群英委托代理人何基鹏,被告康益秀及委托代理人陈根基,被告余仁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跃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群英诉称:被告余仁卫、周跃玲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2日,被告康益秀、余仁卫向原告借款116400元,被告康益秀、余仁卫出具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各种理由拒付。本案债务发生被告余仁卫、周跃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现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164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2015年10月12日经两被告借款及被告确认的事实。3、保证书一份及银行流水两份,由第一被告出具的保证书,证明2013年12月2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00元的事实。4、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余仁卫、周跃玲系夫妻关系。本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康益秀辩称,原、被告之间2015年10月12日没有发生资金借贷事实,借贷事实是在2013年11月发生,被告向原告借款到2015年10月12日改签了借条。改签借条的同时,第二被告没有用到过该借款的款项,原、被告之前都是同事,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不是借款人。被告康益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余仁卫辩称,第一次借款是2013年,我签过字,中间有多次修改借条,最后是起诉状的借条(在和顺物流修改),都是第一被告借使用,我没有用过借款及没有看到借款交付情况。被告余仁卫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周跃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严群英提交的证据经审核,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严群英与被告康益秀、余仁卫自2013年11月起双方互有借款往来,截止2015年11月12日,被告康益秀、余仁卫欠原告借款116400元,被告康益秀、余仁卫出具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各种理由拒付。另查明,本案债务发生被告余仁卫、周跃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康益秀、余仁卫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原告催要借款被告应当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的债务发生在被告余仁卫、周跃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共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余仁卫与周跃玲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益秀、余仁卫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益秀、余仁卫、周跃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群英借款本金116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康益秀、余仁卫、周跃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代书记员 夏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