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法定代理人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9616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8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高明兹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